機場管理局

三跑道系統及工程委員會職權範圍

  1. 監督三跑道系統及其他基本工程計劃的規劃、計劃的推行至按時在預算內順利完成,包括:
    1. 就三跑道系統及其他基本工程計劃的一切工程相關主要事宜,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及建議,其中包括設計、籌備工作、工程範圍及分期施工事宜、成本控制、風險管理、應變計劃等;
    2. 在適當情況下審視及審批三跑道系統及其他工程合約及顧問合同的採購策略,包括工程範圍、採購方案、預計成本,以及有關工程合約及顧問合同的評審準則;
    3. 審視及審批三跑道系統及其他工程合約及顧問合同的批授,或在適當情況下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4. 審視及審批合約變動,或在適當情況下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5. 監察三跑道系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內承諾的緩解方向∕措施及其他承諾的推行及進度,並就機管局的執行計劃提出意見;
    6. 就三跑道系統與鄰近的其他發展項目(例如北商業區發展)及現行機場運作的配合事宜提出意見;及
    7. 確保工程計劃順利推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匯報工程進度。
  2. 就所有基本工程的年度財務預算及五年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3. 處理董事會授權的任何其他事項。
  4. 此委員會獲授權審批10億港元常規性財務承擔(1),5億港元非常規性財務承擔,以及1億港元顧問合約財務承擔。

(1) 常規性財務承擔包括根據機管局採購政策及程序進行競爭性投標,並根據標書評審條件及評標結果批授的合約/協議。任何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財務承擔均被視作非常規性財務承擔。非常規性財務承擔的典型例子包括單一採購、直接洽商合約、沒有向最高得分者批授合約/協議等。